2024年北京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问题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答: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本市自2001年起,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做调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15元、285元,2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做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理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能低于160元。

  答: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本应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特殊的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答: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答: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和乡村居民,能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和乡村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5日。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手机APP、电子社保卡等线上渠道,或经线下渠道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为我们的退休生活提供一份稳定的养老收入和权益保障,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这两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回应了几个涉及养老保险的问题,一起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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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生育保险在三级医院自然分娩的医疗费能报销多少?申领生育津贴要说明材料?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本市参保人可在这个区间内自选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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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答: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本市自2001年起,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做调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15元、285元,2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做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理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能低于160元。

  答: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本应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特殊的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答: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答: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