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江苏企业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薪资,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社保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确定职工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进入功能界面,再点击【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本功能用于企业为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申报缴费工资,不包括上年已经离职的人员,以及本年新参保的人员。

  初始化完成,主页面展示职工数据。企业可手动填写年缴费工资,也可选择【导出所有记录】或【导出勾选记录】,导出页面上的职工明细数据至本地。企业在本地填写完职工工资信息,点击【导入】,弹出导入框,选择需要导入的文件。企业确认工资填写无误,全部勾选或部分勾选工资记录,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工资申报。

  一般情况下,工资【生效年月起】是本年1月。工资【生效年月止】默认为险种结束缴费年月,显示为空。生效年月起、止时间自动生成,无法手工录入修改。

  2、超过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间,江苏企业需修改本年度缴费工资的情况,应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年度调整业务?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工资申报】--【已申报工资调整】。本功能全年开放,无论新员工还是老员工,都在本功能调整缴费工资;只支持调整本年缴费工资。调整时,缴费工资(相比对原缴费工资)只能调大不能调小。系统初始化不展示用人单位的职工信息,由用人单位手动选取职工,选取后,填写调整后的月缴费工资,提交申报保存即可。

  首次登录,输入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用人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任一【社保编号】的后6位,不知道本单位社保编码的,可向人社或税务部门查询。

  4、江苏企业对于社保费申报错误申报表作废功能,特殊情形下会跳“请依次作废”的报错,申报表无法作废成功,是什么原因?

  出现这种报错,一般是有补差的申报数据,对于有补差的申报,需要作废申报数据时,要注意作废顺序,需要先作废补差的最新申报数据。如果未按照顺序作废,系统会自动跳提示信息。

  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首页—【费款缴纳】—【缴费凭证打印记录】。进入此模块系统会自动带出企业开具银行端缴费凭证的记录,点击“同步”可将其他电脑上登录客户端开具的缴费凭证以及其他渠道开具银行端凭证的记录同步至当前电脑。点击【查看】,可查看该条记录中包含的明细信息;也可重新打印、作废该凭证。

  6、江苏用人单位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为什么查询不到员工参保信息?

  点击页面左上方的【更新】按钮。如仍获取不到参保信息,确认已参保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7、江苏非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的使用时间排斥,具体指什么时间?比如是每年1-3月只能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就没办法使用吗?那其他月份有新员工入职,使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时候,“年度缴费工资调整”也无法使用?

  目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的使用时间不排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1-3月开放,“年度缴费工资调整”功能1-12月开放。

  8、江苏企业针对历史欠费清缴,退休补收、政策性补缴等特殊缴费申报应如何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

  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首页—【社保费申报】—【特殊缴费申报】。进入该模块后,系统会自动带出企业待申报的特殊缴费信息(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数据);未查询到待申报信息时,系统会弹窗提示。申报方式与【日常申报】模块一致。点击待申报数据中的【缴费人数】数字可查看职工缴费明细信息。刷新数据→勾选待申报数据 →点击【提交申报】。

  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首页—【费款缴纳】—【缴费凭证打印记录】。进入此模块系统会自动带出用人单位开具银行端缴费凭证的记录,点击“同步”可将其他电脑上登录客户端开具的缴费凭证以及其他渠道开具银行端凭证的记录同步至当前电脑。点击【查看】,可查看该条记录中包含的明细信息;也可重新打印、作废该凭证。

  10、江苏用人单位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办理工资申报失败在哪能查看失败原因?

  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提交工资申报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申报记录】界面;可在此模块点击【申报结果查询】对申报状态不明的数据来进行更新。数据处理情况,能够最终靠【状态】了解数据处理进展。申报状态有:待反馈、全部申报成功、全部申报失败、部分申报成功。查看失败原因的方式,将鼠标移至“失败”字样旁。例如:当职工缴费工资金额未录入时,失败原因会提示“缴费工资录入金额需大于0”

  11、江苏省缴费人已经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医保部门未收到税务部门关于缴费人的到账信息,该怎么办?

  可联系医保部门做处理。如医保部门通过后台未能查询到到账信息的,由医保部门、税务部门通过运维机制进一步定位排查问题。

  12、江苏企业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使用三方协议缴纳费款时,可以直接用单位已签订的扣税三方协议吗?还是要重新签订?

  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上选择三方协议缴纳社保费时,若已存在有效的扣税款三方协议,可以直接用,无需另外签订扣款协议。

  13、单位取得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不是能够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能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如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

  14、单位计提2024年12月份的工资,在2025年1月份发放,在申报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能否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单位计提的2024年12月份的工资,2025年1月份发放,在申报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能扣除。

  15、单位已申报完本属期相关税费,但是“一户式查询”中查询不到申报表,应如何处理?

  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扣代缴——退付手续费核对” 模块申请,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界面,系统自动弹出“确认信息”提示框,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带出单户核对清册,核对无误后,查看并确认结报单,点击“申请退库”,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点击“提交”;完成后等待税务机关及国库审核即可。

  17、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人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的这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当作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联的费用扣除的依据。”

  18、单位申报印花税时存在按期和按次的税源采集信息,但是提交后只带出按期申报的印花税应纳税额,没有按次申报的应纳税额,应如何处理?

  出现该问题,需先将按期申报的印花税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返回到“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界面,将税款属期选择按次采集税源信息的当天,即会带出按次采集的税源信息,勾选后提交申报。

  出现这个情况是因为单位在2024年4月至12月期间调整过缴费工资,调整的有效期只到2024年底。单位可等1月11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后再申报1月份社保费。

  20、单位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次显示前三季度的数据且灰化无法填写,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能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第二条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企业第四季度(按季预缴)产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部分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无法享受,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

  21、单位在第四季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在进行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公司可以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做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若单位第四季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做核算扣除,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2、个人购买的是二手车,办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告知该车辆往期欠缴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购置的二手车在保险公司申报车船税时,出单时产生过户前所属期的欠税及滞纳金的,车主应提供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过户后的交强险保单等资料,由保险公司处理。

  2025年“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申报时间为2025年1月11日至2025年3月25日。

  24、征期内申报印花税同时存在按期和按次的税源采集信息,提交后只带出按期申报的印花税应纳税额,没有按次申报的应纳税额,如何处理?

  同时存在按期和按次税源信息的,提交申报时,只能带出默认的当前属期的申报表,无法带出属期不同的按次申报表。遇到该问题,请将按期申报的印花税先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修改税款属期时间为当天,即会带出按次采集的税源信息,勾选后提交申报。两次都申报成功后,税费缴纳可直接一起缴款。注意:报表属期和税源属期要一致。

  25、缴纳车船税时提示应补缴某年度车船税及滞纳金,但购置的为二手车,欠缴所属期内的税款不应由现车主承担,此情况如何处理?

  购置的二手车在保险公司申报车船税时,出单时产生过户前所属期的欠税及滞纳金的,车主应提供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过户后的交强险保单等资料,由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公司后台运维处理。

  27、代帐公司1月1日时已经在电子税务局自动续签了申报代理协议,使用代理权限申报时仍提示“您与该企业的绑定关系已过期,请联系企业管理人员!”,如何处理?

  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发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填写错误,应当先在电子税务局更正当期预缴申报表,再申请退还相应税款。

  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查询统计】-【单位社保费到账信息查询】,【到账标记】显示社保费是否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规定:“六、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规定:“六、……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口信息确定;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取水口信息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规定:“四、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联的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3、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调度的水资源,纳税地点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该依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遵循“何地取用、何地纳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调入区域”是指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其税额标准适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一、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