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提升我省重大财经理论研究水平,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经费(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重大财经课题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讲求效益、突出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的原则,切实提高研究的前瞻性、时效性和实用性,为推进财政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实行项目法。每年由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统一组织申报课题并择优立项分配资金。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责任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对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和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严控,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做升级。

  (六)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项目研究成果印刷、课题研究成果汇编和推广应用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八)额外支出: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相关,且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另外的费用。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联的费用,大多数都用在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施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项目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加大对项目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的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经费预算。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根据合作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汇总编制总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作协议和核定预算,及时转拨合作单位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洗整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接着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编制项目研究绩效目标,严格按照绩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重大财经专题调研和财经形势分析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1〕140号)同时废止。